期货无息配资 北交所乳业第一股IPO上市不到3个月违背承诺仍炒期货,亏4000多万不披露,仅被处罚340万元,占比8%!
发布日期:2025-07-10 21:11 点击次数:131
近日,被称为北交所乳业第一股的骑士乳业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期货投资亏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货无息配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立案。
这个事情可以追溯到公司上市时候,2022年骑士乳业因为IPO,所以不得不披露骑士乳业子公司因期货投机交易亏损了1200万元,当时监管很包容,觉得下不为例,加强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这种投机行为,还是可以上市的。
特别是骑士乳业在回复北交所问询时候,说是痛改前非,并修订完善了期货投资相关内控制度。
可是骑士乳业上市(2023年10月13日)刚3个月(2024年1月17日已经亏损902万),公司就重操旧业,再次因为投机期货亏损,一年内亏了近4000万,显然对北交所的问询“保证是无效的”甚至是无诚信可言的,就好像“只要你给他钱,指望这个赌徒不再赌博一样,这样的话,有人会信吗?”。
反正糊弄下北交所,先上市再说,就本次处罚来看,北交所确实也没对这个“违约”行为进行任何处罚。
本次证监会的立案也只是关于信息披露不及时,并未提及公司在IPO期间做的“修缮内部机制,明确期货只能用于保值目的”,违背IPO发行时候的承诺,所以也看不到监管对再次投机的处罚。
也就是说当时骑士乳业在回复监管时候并未说以后不再做期货投机行为,这是监管问询的失职还是疏忽大意呢?IPO承诺失效问题很关键,招股书承诺“2020年后仅限套期保值”无违约罚则,但是公司上市以后监管并无持续验证机制。监管未将承诺履行纳入年审或现场检查,或是导致承诺沦为“纸上宣言”,这对北交所的IPO审核具有很强的启示。
发行人的回复不能话说一半,就不了了之,还应对如果不遵守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机制说明,否则一句空头支票,连“处罚承诺都没有”,不能就这么糊弄投资者。反正现在已经是明牌,骑士乳业继续走了他的投机期货道路,就看监管后续的处罚和北交所的IPO审核回复机制是否能够补上这个制度漏洞了。
同日,骑士乳业还发布了另外一份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先生;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王喜临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细处罚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
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 2024 年1月17 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 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45%。
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1294.55 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 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 1294.55 万元。
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3873.36 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骑士乳业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骑士乳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决策、组织骑士乳业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喜临,参与骑士乳业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督促骑士乳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知悉骑士乳业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但未持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情况予以关注,未主动了解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骑士乳业、党涌涛、王喜临、陈勇存在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对党涌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王喜临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对陈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
看完证监局处罚,有几点疑惑:
1、为什么2024年的期货亏损要和2022年的净利润做对比,而不是和2023年的净利润做对比?
2、为什么2024年上半年已经亏损1751.37万,而在半年报里面没有披露?如果按照上面说法,未在重大亏损时候,及时披露公告,这还可以解释,毕竟这个月亏了,下个月还能赚回来,这个月爆亏,下个月爆赚,也不可能天天发公告,但是为何半年报也未披露,这是骑士乳业的故意隐瞒披露,还是没有及时披露公告这么简单,直到现在才被发现,只怕是公司感觉投机炒期货赚不回这4000多万了,才不得不把这笔坏账做到公司里了吧?
3、内蒙古监管局的340万处罚是否合理?是避重就轻保护当地企业,还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公司(高管行为)投机炒期货亏了4000多万,仅仅处罚340万(公开了,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做进公司坏账里了),处罚占到亏损比例只有8%,且未追溯违规投机本身,仅针对信披延迟。是不是因为北交所作为新兴市场,处罚标准偏低,震慑力不足?越是新兴市场,不是越应该建立严格标准吗?
另外,投资者们的损失谁来承担?事件曝光后股价大跌12.73%,市值蒸发近亿元。上市公司炒期货,亏损达到全年净利润41%(全年近一半的利润),不管是行为定性还是量化损失上,是否经得起市场的质疑?吴清主席提倡的保护投资者,就是这么保护的?希望能在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中看到真正的“处罚”,把保护投资者的口号落到实处。
通过监管处罚,我们可以看到更深层的问题:
公司内控系统性失效,在制度上存在漏洞:2024年报自认内控缺陷,无止损机制、未隔离投机交易、决策流程缺失。尽管招股书承诺“仅限套期保值”,但上市仅3个月时间投机交易重启,是不是已经说明了骑士乳业的内控形同虚设?
另外,董事长党涌涛直接决策期货交易且隐瞒亏损,财务总监参与交易却未预警,董秘未跟踪风险,是不是反映了骑士乳业“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实质已经不存在?说白了这个公司就是这几个人说了。
还有,2024年乳业收入占比不足40%,生鲜乳价格低迷拖累业绩,却挪用资金投入豆粕、白糖等非主营业务期货品种,背离套期保值原则。投机亏损导致净利润由盈转亏,扣非净利润骤降45.73%。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此事暂无相关处罚通知期货无息配资,仅在2025年4月关于骑士乳业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骑士乳业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给予骑士乳业、党涌涛、王喜临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而对IPO当时的问询承诺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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